2019年6月9日反修例遊行後,立法會示威區外有示威者聚集並與警方發生衝突,一名男警遭男社工踢中頭部及上半身,導致右眼裂傷。男警入稟向社工索償,案件今(16日)在區院聆訊,作賠償額之評核。原告供稱他現已晉升為督察,當年受襲時他感到驚恐,但有求生意志,現時間中頭部會「赤赤痛」。庭上透露,原告方要求被告至少賠償20萬。法官將於6個月內宣判。
原告曾志安有法律代表,被告丘子樂今無親自或派代表到庭應訊。
原告出庭作供指,他傷後眼角膜有疤痕,但不影響視力,現時間中會頭部會「赤赤痛」,每日約3至4次,每次維持1至2分鐘,「感覺自己唔舒服」,但因過往留醫時服用大量止痛藥,因此寧願承受痛楚。而當體力消耗多或熬夜時情況尤為嚴重,例如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他接受督察訓練期間便要重新服用止痛藥。原告續指,獲安排給他處理的工作都能完成,亦能正常做運動。
法官根據原告的證人供辭,問他事發時被包圍的感覺。原告稱感覺驚恐,他為拯救同僚,遭一群人包圍,現場混亂,只有他看見同僚的情況,在電光火石下便跑前。他沒有預料示威者人數之多,有人將他扯在地上,隨即便被拳打腳踢,有人嘗試搶去其警棍。
原告補充,他當下有求生意志欲堅持同僚到來,同時保護警棍,因警棍可成為致命武器。直至隔了10至15分鐘後,他被帶進立法會大樓內進行急救才逐漸恢復視力。法官提到案中涉羞辱,為加重因素,要求原告方呈交進一步案例。翻查資料,被告2020年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判囚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