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退休漢去年5月駕駛私家車,沿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行駛,撞倒一名推單車橫過馬路的13歲少年,導致少年右腳骨折。事隔一年半,被告今(15日)於暫代區域法院的西九龍法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官下令他還押至12月10日判刑,以索取傷者進一步醫療報告。案情指,被告事後稱「睇唔到有架單車」, 不知道單車從哪一個方向出現。
案情指,⿆姓事主去年5月6日晚上10時推單車過馬路,行人交通燈顯示「綠色人像」的燈號。被告王本方(62歲)駕車駛向吐露港公路方向,在違反交通燈號的情况下駛進行人過路處,將事主撞跌地上。警方接報到場,將事主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在沒有警誡之下,被告表示聚餐後回家,「去到紅綠燈嗰度,砰一聲就撞倒佢,跟住我停咗喺度,我完全睇唔到有架單車」,又稱車輛沒有機件故障。
根據案情,涉事路段的⾞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法證專家檢視車輛行車記錄儀後,發現被告駕駛車速為每小時61至67公里,驗車主任則確認車輛不涉故障。事主先後送往急症室和兒童深切治療部診治,發現右枕骨輕微凹陷骨折、深層硬腦膜有17毫米厚、右顳葉有少於1厘⽶的腦挫傷,以及肺擴張不全等。此外,事主驗出腳部近端脛骨及近端腓骨骨折,獲醫院提供兩側⾜踝靜態矯形器,至去年8月出院。
事主去年10月起接受醫院臨床心理學服務科治療,至今仍接受兒童心理精神科和腦神經臨床心理等診治。事主因交通意外受傷出現情緒問題,意外亦對事主走路、做運動和小便等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