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20年入稟,指《大公報》以〈亂港頭目謀「着草」 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為題的文章,抹黑黎擬棄保潛逃。黎要求法庭禁制《大公報》發布相關內容,下令《大公報》公開道歉和賠償。案件今(3日)在高院開庭處理,黎一方表示審訊涉及公眾利益,文件內容易於理解,應設有陪審團,而《大公報》認為應由法官審理案件,法官歐陽桂如聽罷陳辭押後於本月內宣布決定。
原告為黎智英,兩名被告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和總編輯賈西平。賈西平目前不再任總編輯,庭上透露黎一方將會對賈中止提控。
黎智英一方陳辭引用《高等法院條例》,指凡在訴訟的任何一方申請時,原訟庭信納所爭論的是就永久或短暫形式誹謗申索等,訴訟須在有陪審團下審訊,除非法院認為審訊需長時間研究文件等而不便有陪審團,因此法定推定(statutory presumption)傾向陪審團審訊。
黎一方指出打算向陪審團呈上新聞文章不多,而大公報有意呈遞的都是新聞和帖文等,不涉技術性資料,毋需長時間審閱,正如何君堯控告郭榮鏗等3人的誹謗案,案件文件容易明白,陪審團能夠應付。另外,黎智英是著名人物、受國際關注,大公報也有眾多讀者,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黎一方爭議文章是否惡意中傷,不是負責任的新聞報道。
大公報一方反對稱,法官審理案件的話可以釐清原告和被告論點,以及在新聞範疇判斷是否屬於惡意中傷,避免陪審員遇到不解要自己搔頭思考。而且審期日子長,雙方有機會就判決上訴,冀法官頒下裁決理由解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