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於今年8月1日起實施,將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並全港禁餵,同時提高最高刑罰至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引入5000元定額罰款。漁農自然護理署指,自8月1日至10月1日,漁護署及相關部門於不同地方向39名涉非法餵飼野生動物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中16人涉非法餵飼野鴿、野鳥,屬將禁止飼餵野生動物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後首次發出罰款通知。
署方表示,執法人員在8至9月執法時,會先口頭警告違法者,並已自9月1日起,對違反規定人士即時執法,目前已根據情報和舉報加派人手巡查,特別是過往有非法餵飼活動的地點,亦涵蓋周末、公眾假期及非恆常辦公時間。
漁護署發言人重申,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屬違法行為,政府會繼續加強打擊非法餵飼活動,並強調餵飼活動或引動物依賴人類,令它們在民居附近聚集,在對市民造成滋擾的同時,會增加疾病傳播風險,留下的食物殘渣亦會造成環境衛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