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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冒簽傳訊令狀罪脫 官指控方舉證存在漏洞誤解公民權利 (18:43)

去年3月,退休婦及一名男子涉為兩名因爆炸品案還押的男子冒簽傳訊令狀,以助他們就據稱被警員毆打一事,入稟向警方索償,最終4人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等罪。涉冒簽的兩名被告早前認罪,兩名正還押的被告則不認罪受審,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罪脫。裁判官指出,控方舉證存在漏洞,包括沒有傳召筆跡專家作供,並重申被告有權就行政機關的作為興訟,質疑控方誤解被告公民權利。

本案被告依次為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顏學健(33歲,外賣員)、張家俊(33歲,報稱無業)及何卓為(39歲,報稱無業)。林明儀和顏學健早前承認「串謀製造虛假文書」被判監;正還押的張家俊和何卓為則不認罪受審,案件今裁決。

裁判官彭亮廷表示,本案控方舉證存有漏洞,包括沒有提供被告簽名樣本,以及傳召筆跡專家作供,而且控方無法排除有人替被告擅作主張在涉案傳訊令狀簽名,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是案中串謀者。

對於被告聲稱被毆打一事,彭官指,現階段刑事及民事法庭,皆無機會判斷有關指控的真偽,本案控方亦無提出證據,反證被告的陳述為虛假,故法庭無法貿然認定涉案傳訊令狀內容為謊言,裁定控方的舉證無法滿足相關控罪元素。

針對「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中「不利」此項控罪元素,彭官提到,按控方說法,若被告在限期前入稟控告警務處處長,他們的傳訊令狀便會對警方構成不利。彭官坦言對此說法「不敢苟同」,因《基本法》列明香港居民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權利,倘若被告因為被囚禁或其他原因,未能在限期前入稟,反而顯得他們的訴訟權利被剝奪。

彭官認為,控方無法就「不利」此項元素舉證,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裁決後,有旁聽人士鼓掌,立即被保安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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