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持「行街紙」的越南籍男女涉於旺角上海街經營餐廳賣貓肉和狗肉,因而被控使用狗肉或貓肉作食物等罪,他們早前認罪,案件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及判刑。辯方指出,被告因不知道食貓狗肉違法而犯案,而且及時認罪,冀法庭輕判。裁判官則表示,本案控罪性質嚴重,更關乎5.4公斤狗肉和4公斤貓肉,「明顯涉及多隻可憐的貓狗」,判被告入獄17個月兩星期。
本案4名越南籍被告依次為Nguyen Manh Dat、Tran Quang Tan、Le Thi Oanh及Tran Nhat Minh,年齡介乎16至50歲。首3人各承認一項「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或貓肉作食物」罪;次被告另承認經營食肆業務而無領有食環署長批出的牌照罪;第四被告則否認涉及貓狗肉等控罪,受審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替3名認罪被告求情指,首被告為次被告和第三被告的女婿,他們均來自越南,冀法庭考慮被告不清楚食貓狗肉犯法,以及他們及時認罪等。辯方另提及,次被告身在越南的父親早前接受泌尿科手術,又不幸遇上車禍需要治療,使被告出於經濟原因愚蠢犯案,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表示,被告非法來港經營食肆,且該食肆設閉路電視監察門外狀况,可妨礙執法部門突擊檢查,形容被告明顯有規模營運餐廳。朱官又說,本案牽涉的貓狗肉份量不少,明顯涉及多隻可憐的貓狗,遂判3名被告就「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入獄16個月。
至於兩項關乎貓狗的控罪,朱官指,法庭要向公眾發出強烈信息,以收警惕及阻嚇作用,決定判被告就該罪監禁3個月。而針對次被告單獨面臨的無牌經營食肆罪,朱官判他入獄3個月。朱官下令將被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各被告總刑期均為17個月又兩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