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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非法集結罪不服上訴被駁回 官指環境證據充分 (17:16)

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期間,兩名青年涉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前年分別判囚4個月和入勞教中心。二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高院(25日)今駁回申請,須即時服刑,法官姚勳智指案中環境證據充分,累積的效果可排除二人是路過或有其他原因出現在場。但基於其中一名被告已過判處勞教中心的年紀,法官改判他同入獄4個月。

上訴人為判刑時22歲的陳港榮及24歲葉仲德,分別判監禁和入勞教中心。法官引述上訴方理據,指當日警方拍攝現場片段,有8分鐘無拍攝集結人士,未能肯定上訴人的身分,他們並非當日唯一戴頭盔和黑衫的人,裁判官裁決時無加以分析。且若葉的確曾手持雨傘指罵警員,警方無理由沒檢取,警員亦無在書面供辭中交代拘捕情況。

上訴方續指,葉在案發地點附近上班,路面四通八達,當時警方沒有封路,葉路過現場非無可能,他戴上口罩亦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上訴方提到葉現時已25歲,超過判處勞教中心的年紀,若法庭駁回上訴,冀判處少於3個月監禁。答辯方回應當日的拍攝不是針對特定一人,加上曾下雨,集結人士又以強光照射警方,片段未必反映全貌。

姚官認為案件「排咁耐期」才舉行上訴聆訊,情況相當不理想。姚官分析時同意呈堂片段有其限制,部分畫面因天氣模糊,證人指出集結人士堵路,明顯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令人合理地感到害怕。姚官續指,非法集結發生於眾安街,警方開始驅散時,人士向青山公路移動,與兩名上訴人被截停拘捕的時間和地點吻合。

再者,案發時未有新冠疫情,上訴人無特別理由戴口罩。即使證人觀察和紀錄有瑕疵,綜合的推論仍是二人參與非法集結。法官基於葉現時的年紀,改判他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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