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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股東涉襲警罪脫後離港 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官指未滿足法定通知要求 (15:03)

一名餐廳股東被指於2019年11月「和你shop」示威中襲警及搶犯,前年4月被裁定脫罪後,月底便離港。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去年嘗試送達文件但無人接收。案件今(24日)在高院審理,法庭之友認為律政司在送件程序中忽略其他可行的送達地址。上訴庭裁定律政司未能滿足文件須妥為送達的法例要求,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並於半年內頒判辭閘述理由。

上訴方為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答辯人韋穎恆已離港,亦沒有法律代表。上訴庭在答辯人缺席下,邀請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以「法庭之友」的角色協助法庭,就律政司有否妥為送達及其上訴理據這兩方面提供意見。

黎表示,警方已於去年5月10日向韋的公司地址及其母親的住宅送件,兩個地址來源於運輸署及韋被捕時報稱的居所,故律政司已符合《裁判官條例》下有關送達及通知的要求,即按韋的最後或通常居住或辦公的地址以送件。惟「法庭之友」認為,從公司文件及官方資料從知,其實韋的公司有另外兩個地址,以及韋另有一個自住的地址,律政司忽略其他可行地址,未能符合盡其合理努力以送件的要求。

首席法官潘兆初質疑,律政司只選擇其中兩個地址,即使以民事案標準,「係咪good serving?一定唔夠,要試埋其他3個地址先」。法官彭寶琴亦指,韋的母親居於公屋,房署確認韋不是該公屋的合資格住戶,質疑律政司如何能定義該公屋是韋最後的居所。黎回應指,律政司已盡不少努力去通知韋。最終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申請,至於上訴理據方面,「法庭之友」也認為原審法官辨認被告時有違常理,但基於律政司未能妥為送達,故上訴庭毋須處理其上訴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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