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內地女子涉從巴西攜帶重100公斤、市值逾43萬元的易危或瀕危鯊魚翅到港,因而被控「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 11(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被告今(23日)承認控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年。法官判刑時強調,法庭須向公眾發出清楚而明確的信息,以打擊非法捕殺及相關出口行為。
案情指,去年11月23日,被告胡莉莉攜帶15個裝有乾魚翅的紙箱,循香港國際機場入境本港,並向海關申報貨物,以及展示貨物出口許可證和電子收據圖片。經檢驗後,漁護署發現被告攜帶約459公斤乾魚翅入境,當中約100公斤為法例列明的「鯊魚物種乾魚鰭」,之後被告確認不持有相關許可證及被捕。
被告在警誡下說,案發前,她在巴西聖保羅機場從朋友收到15個紙箱,並獲告知物主會在港「接貨」,自言是幫朋友運貨。被告同時承認知悉涉案貨物為魚翅,需要許可證才可進口香港。
辯方求情指,事件不涉金錢利益,且被告認罪及向執法機關提供資訊,懇求法庭輕判。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則指,鯊魚受到的捕殺難以復原,可釀成不可逆轉的生態災難;從案例可見,鯊魚被非法捕殺後,往往被帶到內地或其他地方轉售圖利,而要達致有關目的,「捕殺、盜竊、運輸、出口等犯罪鏈,實在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李官決定以監禁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至囚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