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新煽動罪首案,27歲無業男子今年6月12日身穿「光時」上衣和戴「F.D.N.O.L.」口罩,他於本周一認罪,還押至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就被告今年1月在機場穿光時犯下前科,總裁判官蘇惠德指他曾干犯同類罪行,出獄後不久便密謀犯案,斥他不知悔改,下令加刑3個月,另就他認罪減刑三分一,終判監14個月。
被告諸啓邦承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拒出示身分證明」罪及「有意圖而遊蕩」罪則不提證供起訴。案情指,被告在港鐵石門站穿「光時」黑衣及戴「F.D.N.O.L.」黃口罩,他在錄影會面稱,當天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重要日子,他特意穿著該上衣,衫上光時口號意指將香港回復到英治年代;他另攜帶自己的排泄物意圖擲向不認同光時的人,以作發泄。
辯方早前提出,首次干犯煽動舊罪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判監2年,修例後經公訴程序提高可判監7年,但就本案的刑罰不應因而按加幅提升。蘇官在判辭指,量刑須考慮立法機關的原意及目的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立法機關大幅提高刑罰,明顯為了加強打擊煽動罪的力度,藉著更嚴峻的刑罰去預防及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
對於被告曾犯舊煽動罪的案底,蘇官指這屬加刑因素,反映先前刑罰的阻嚇力不足,但不會視他為積犯。蘇官認為,6月12日被示威者視為具標誌性的日子,被告藉象徵啟動的日子煽惑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他有預謀犯案,情節並非輕微。
另外,雖然辯方指被告錯誤詮釋「五大訴求」和光時的意思大致相同,但蘇官指法庭關注被告的犯案意圖,他企圖透過「五大訴求」口號來煽惑推翻政權,縱使口號不能達致預期效果,並不會減輕他的罪責;示威者常於2019年高叫該口號,可能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警隊的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