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1日,元朗有巿民聚集紀念7.21事件發生兩個月,兩名醉漢企圖襲擊途人而被「私了」。一名中年婦以易拉架打醉漢,並在警方上門拘捕時棄置證物,裁定暴動等4罪成立,判囚5年半。她申請刑期上訴許可,今(9日)被高院上訴庭駁回申請,須繼續服刑。法官表示,本案源於政見衝突,就算被告遭受挑釁,應該避開襲擊和直接報警,不應過火。
被告李茵茵(53歲)無律師代表,親自提出上訴爭議,包括原審法官郭啟安錯誤裁定事件為「私了」,並錯誤判斷受傷醉漢沒有直接挑釁她。她表示,實情是醉漢向她的方向丟酒樽,「我躲得開係我好彩、身手敏捷」。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案發時未實施《港區國安法》,一群衣著相似的人叫喊「光時」口號,已經干犯非法集結罪;就算被告無份叫口號,不應該參與後期的衝突。彭官表示,涉事醉漢反罵聚集者,顯然是不智行為,但雙方對罵猶如黑社會,「邊個挑釁邊個?點樣分?」彭官質疑,被告企圖兩次用易拉架襲擊醉漢,第一次被旁人阻攔,第二次擊中醉漢,屬刻意施襲和過火行為。
被告反駁指,醉漢事前揮動酒樽,她幾乎走避不及,僅出於自衛犯案。彭官表示,醉漢被圍毆至血流披面,即使出手丟樽,被告應該躲避和直接報警,作出合符比例的反應,而不是用易拉架反擊,「所謂自衛都過哂廟、過哂時間喇」。彭官裁定原審判刑沒有過重,亦不涉原則錯誤,拒批刑期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