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初選案被裁定罪成的鄒家成,去年還押期間有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疑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㩦離荔枝角收押所,他與女律師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裁判官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二人均罪名成立。裁判官指兩名被告必然有共同意圖,希望將表格帶離收押所,二人聯合行動,各司其職。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求情,鄒和女律師分別繼續還押和保釋。
被告鄒家成(27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決指,法庭在詮釋《監獄規則》時亦需考慮立法原意和法律框架,懲教署在保障囚犯權利的同時有嚴格規管,所有職員均須遵守,如有違反可被撤職。徐官續指,為確保紀律和達致有效管治,懲教署訂立內部指引合情合理,例如在囚人士收妥投訴表格後需簽名作實,職員並要在紀錄冊作紀錄,信件投入信箱前不能封口,相關指示不可或缺。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職員在會見室替兩名被告完成文件交收程序後,鄒將表格遞給胡,胡再攝入文件夾底部,會面完結後整疊文件帶走,期間二人有互動和打眼色。徐官接納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曾經叮囑鄒不要將表格轉交第三者,鄒表示「清楚明白」,而胡在本案前曾作其他法律探訪,理應清楚交收文件程序,加上署方相關公告張貼在探訪者進入會見室前的必經之路,裁定兩名被告知悉涉案表格未獲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