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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設施修訂修例今起生效 提升業主濫收水費罰則 (11:41)

《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今日刊憲生效,訂明業主只可在水務署水費單發出及繳付後,才可向租戶收回水費,並提升濫收水費罰則,首次被定罪者可處1萬元罰款,再次被定罪的罰款為2.5萬元,被定罪者亦須向租戶付還超收的金額。條例亦賦權水務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互通資料,有關部門已敲定處理濫收水費個案時互通資料的機制,可更有效巡查及處理部分過往未能跟進的個案。

條例亦賦權水務署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資料或文件,包括水費收據或付款記錄,並要求收取水費人士須在有關款額支付起計7日內,發出包含指定內容的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兩年。

發展局發言人說,修訂條例旨在提升執法效能,加強對違例濫收水費的阻嚇力,建議分間單位業主為租客安裝水務署獨立水錶,使租客可按水務署發出的獨立水費單自行繳費,業主亦可免除計算水費攤分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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