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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院舍末期病人死亡個案不需呈報死因庭修例刊憲 6月3日實施 (22:31)

港府今日將法例修訂刊憲,由6月3日起,於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如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該死亡個案便毋須呈報死因庭。

今日刊憲的為《〈2023年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生效日期)公告》,訂明於6月3日實施,讓居於院舍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目前法例容許病人在家中離世,及有清晰的指引讓家人處理遺體,但在安老院舍離世個案就不在此列。上述法例例訂前,規定安老院舍如有院友離世,必須呈報死因研究,遺體要送到公眾殮房,並由死因裁判官審 視是否有可疑,遺體或需要解剖。

由6月3日起,於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如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該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

為配合相關法例修訂,社會福利署將向殘疾人士院舍和非護養院的安老院舍發出工作指引,並為院舍員工提供包括生命晚期照顧在內的訓練,協助院舍實施在居處離世的安排。

兩份有關生效日期的公告於下周三(4月10日)將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省覽。

相關字詞﹕死因研訊;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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