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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性徵者 若符特定要求可改身分證性別 (12:03)

終審法院去年2月頒令,指入境處要求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才可更改性別屬違憲。政府今(3日)公布,已修訂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即日起,除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外,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者,若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徵,並同時符合各項經修訂的資格準則及要求,將可申請更改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入境事務處將根據新修訂政策,處理之前已接獲而未審批的申請,並會主動逐一聯絡有關的申請人跟進。處方又指,修訂只是關乎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身分證上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

新修訂的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下,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若能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完成處方訂出的手術治療及符合資格準則及要求,入境處長會按個案的個別情况考慮是否批准更改身分證性別記項的申請。當中要求申請人須聲明「將會繼續接受持續的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關的血液測試報告。」

處方訂出的手術治療及符合資格準則及要求:

(一)申請人已完成以改變性徵為目的的手術治療︰

(i)由女性重置為男性︰切除乳房(雙側乳房切除術);

(ii)由男性重置為女性︰切除陰莖及睪丸;及 

(二)申請人使入境處長信納他/她已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並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她︰

(i)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

(ii)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iii)餘生將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iv)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及

(v)將會繼續接受持續的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關的血液測試報告。 

處方表示,政府已就去年2月Q及Tse Henry Edward訴人事登記處長案件(終審法院民事上訴2022年第8及9號)案件判決,審慎考慮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的目標、相關的法律及醫學意見,以及參考海外的相關做法,決定修訂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

另外,政府於晚上回覆查詢指,新政策下準則及要求,以改變相關人士的體貌或體徵,而毋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為目的,是合理而相稱。從去年2月7日(終院判決翌日)至今年4月2日,入境處接獲92宗更改身份證性別的申請,包括47宗申請為男性轉女性、45宗申請為女性轉男性;當中32宗申請獲批准,另外60宗仍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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