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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MK申法援終極上訴被駁回 判辭指律師有責任舉報濫用 不受LPP保障 (15:28)

女同性戀者MK質疑香港不允許同性婚姻違憲,2018年司法覆核敗訴,法援署知悉她有份持有寵物店,遂撤回她原獲批的法援。MK就法援署決定司法覆核勝訴,法援署上訴得直,MK再提終極上訴,終院今(22日)一致駁回上訴。判辭指,律師獲法援署委派處理MK的案件,須舉報濫用法援情况,不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障。

本案源於MK申請法援前,曾與資深大律師潘熙等開會。法援署其後收到匿名舉報,指MK與伴侶共同擁有寵物店,質疑代表律師隱瞞MK財政狀况。上訴爭議為律師團隊應否按《法律援助規例》要求,向署方舉報當事人的財政資格,以及律師和當事人獲批法援前的溝通內容,是否受LPP保障。

終院在判辭指,LPP是基本權利,但有例外情况。本案而言,MK獲批法援後揀選潘大狀接手案件,MK已知道或必定知道,潘大狀已負有法律援助規例的舉報責任,MK顯然放棄會議事項的LPP。

判辭表示,法援制度旨在協助經濟能力有限的人,並確保法援不被濫用。當事人未有法援前,他與律師之間的討論受LPP保障,不得向別人透露;惟一旦律師獲法援署委派案件,當事人、律師和署方形成三邊關係(tripartite relationship),律師有責任向署方舉報濫用法援,三邊關係內披露的資料不受LPP保護。

上訴方早前爭議,MK獲批法援前的溝通內容應受保障。惟判辭表示,法律援助規例第12(10)條列明,律師不得因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所產生的任何特權,而被禁止向法援署披露任何可能令署長執行職能的資料,顯示律師有責任匯報獲委派前的事情。判辭舉例指,如果律師接案前,知悉當事人繼承亳無價值的礦業股分,接案後才發現礦產含有黃金、股價大升,導致當事人不再有資格申請法援,律師應向法援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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