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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2港人」案 廖子文和鄭子豪刑期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14:14)

涉及「12港人」案的廖子文和鄭子豪,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分別判囚28個月及27個月,連同偷渡潛逃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總刑期同為31個月。兩人提出刑期上訴,認為已「坐爆」潛逃案的10個月刑期,無法享有製燃彈案的刑期扣減,構成不公。上訴庭今(19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兩人即時獲釋。

兩名上訴人為港鐵技術員見習生鄭子豪(現21歲)及學生廖子文(現21歲)。區院法官游德康前年7月下令,鄭及廖就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及後懲教署無法執行法庭命令,因兩人就潛逃案10個月的刑期已服刑完畢。游官其後於判辭後記指出,如他一早知悉,將下調兩人刑期至21個月,建議兩人上訴以修補「判刑缺陷」。

上訴方今由大律師吳靄儀和黃錦娟代表,上訴方稱游官的判刑原意相當清晰,考慮兩人獄中行為良好可獲減刑的因素,製燃彈案的刑期應調整至16個月,達致兩案合共31個月的總刑期。上訴方認為,鄭和廖已服畢刑期,正常情况下最早於2022年底獲釋。

上訴方透露,鄭子豪目前從事冷氣安裝工作,並積極進修;廖子文正修讀應用教育文憑課程,獲浸大副學士課程有條件取錄,有望積極重投社會,「面對第二人生」。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表示,本案涉及「12港人」即12名潛逃者,兩人的罪責並非潛逃如此簡單,在於潛逃規劃周長。針對兩人的刑期不符原審原意,羅表示沒有造成極度不公平,毋須受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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