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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上訴被駁回 (17:15)

已解散的支聯會2021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各判囚4個半月。3人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法官黎婉姬今(14日)頒下判辭,駁回全部上訴。

上訴人鄧岳君和徐漢光在判決之前見記者,徐稱控方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但香港民眾都知道,支聯會是「香港市民自發的愛國團體」,並非外國代理人。徐又指,控方沒有說明支聯會是哪一個國家的代理人,以及如何服務該「神秘國家」的政治目標,當局不應向支聯會索取資料。鄧提及,支聯會涉煽動顛覆案尚未開審,「正如鄒幸彤所講,希望有一個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的辯論」。

本案源於警方國安處以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為由,按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支聯會常委發通知書,索取支聯會的財政、活動等資料。法官黎婉姫在判辭採納律政司的說法,表示上訴人如想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可提司法覆核。本案而言,徐漢光在提交資料的限期前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卻沒有繼續訴訟,並非沒有機會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

黎官強調,國安法實施細則的目的,是為國安法生效提供有效的行政程序;警方享有廣泛權力調查危害國安罪行,以防止外來干預。黎官表示,如果可以在刑事審訊之中,檢視警方正在調查的資料,顯然並非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加上警方通知書涉及機密材料,任何憲法爭議應該交由上級法院處理,遂駁回各人定罪上訴。

刑期上訴方面,黎官表示即時監禁具阻嚇效用,上訴人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並高調召開記者會,判囚4個半月並非過重刑罰,遂駁回刑期上訴。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首宗刑事上訴案。上訴方早前質疑,原審的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被指與支聯會有連繫的外國組織姓名及其部分資料,令上訴人不可能獲公平審訊,而警方未能舉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索取資料是「越權、不合法」。

律政司一方主張,不論是否國安案,法庭均依照一貫法律原則處理PII,至於實施細則讓警方迅速調查疑似外國代理人,若要求警方證明對方是代理人,條例變相「無用」,亦有違國安法及時遏止危害國安行為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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