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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政府修正案增條文禁「影子組織」 禁以新組織代受禁組織行事 (11:36)

涉及23條立法草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繼續召開會議,處理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包括新增條文,禁止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運作。政府解釋,若有組織被保安局長禁止運作後,有成員仍以明示或暗示等各種方式,以受禁組織名義行事,則屬「影子組織」,在條文下亦受限制,不可運作。

草案列明,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可按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刊登命令,禁止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亦禁止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禁止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以及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政府修訂時加入新條文,指相關限制同樣應用於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會上議員關注如何界定「影子組織」。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影子組織」是指有人在組織根據條文受禁後,以各種方式,包括明示或暗示形式,表達仍以其名義行事,並指要主動有行為,令人覺得新組織代表受禁組織。對於民建聯議員黃英豪建議,應以「看似」屬受禁組織來定義「影子組織」,蕭指「如果咩都唔做,睇佢就似,就會太闊」。

議員陳紹雄及經民聯盧偉國亦關注,若有人在組織受禁運作後,原有班底以新名運作,但無明示或暗示與舊有組織有關連,但卻有相似性質的活動,是否仍屬條文規限的「影子組織」。蕭敏鏇表示,若新組織聲稱代表原來的受禁組織,則可能屬「影子組織」,即使新組織與受禁組織完全切割,但日後運作時仍有問題,保安局長亦可按本身條文禁止新組織運作。蕭又指,條文所指的「組織」,亦包括網上平台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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