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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禁經濟支援潛逃者條文無域外效力 林定國:免「長臂管轄」 (18:08)

涉及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11日)今繼續第4日會議。政府表明,草案中打擊支援潛逃者的措施沒有域外效力,以免「長臂管轄」。

23條草案列明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或處理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民建聯議員黃英豪質疑,若有人於境外向潛逃者提供學費、商業機會或經濟支援時,當局無法規管。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法例原意是規管在港助管理資產者,所以無考慮加入域外效力。律政司長林定國並指,若相關法例涉至境外,正屬「長臂管轄」,不符國際法原則。

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則關注,潛逃者若事前作財務安排,例如先離婚以將資產轉移予前妻,是否同屬協助、教唆。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條文列明「任何人」都不得向潛逃者提供資金,「前妻」亦包括在內。另一議員管浩鳴就關注,潛逃者的家人在港提走,再海外向潛逃者轉交款項,是否同屬違法。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有關例子涉及在港提取款項而轉交潛逃者,在港提款的行為受本港司法管轄。

禁租潛逃者物業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就關注23條草案中禁止向潛逃者租入或出租物業的條文,指若如果有人有涉案人士潛逃前,租入其單位,「係咪一見到夜間新聞佢係逃犯、潛逃者,就即刻要搵酒店,拖埋啲仔女、父母妻兒全部都要搬去酒店,如果要求去到咁做好擾民」,指議員均有共識要切斷潛逃者資金來源,但期望減少對第三者影響,冀當局思考如何處理。

蕭敏鏇指廖的理解正確,若有人被指定為潛逃者後,市民不應再租用對方物業,但她補充禁制措施不會一次過生效,受影響的第三者亦可向保安局申請特許。廖李可期就指,當局會先公開指定潛逃者身分,讓第三者有時間自行部署,希望禁制措施真正生效後,對第三者影響可減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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