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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禁被捕人諮詢所有律師最多48小時 政府:已作平衡免引司法覆核 (12:38)

涉及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11日)今繼續第4日會議,草案訂明如某人因被合理懷疑犯危國安罪而被拘留,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其授權的警員,可向法庭申請手令,限制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或所屬律師行的其他任何律師,亦可限制受查者被捕後諮詢任何律師最多48小時。律政司長林定國指,選擇實施哪項禁令,在於警方當時能否「指名道姓」道出想限制諮詢的律師身分。

截至中午,法案委員會審議至條文第81條,有關法院可發出行動限制令的條文。

草案76條列明,被捕人受羈留期間可被禁諮詢個別律師;草案77條則指,即使受調查者未被拘捕,警方亦可申請法庭手令,禁止該人被捕後48小時內,諮詢任何律師。條文列出申請兩項禁令的考慮,包括警方認為被捕人若諮詢律師,將會出現有關情况:

  • 危害國安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
  • 妨礙追討犯罪利益
  • 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由於限制被捕人諮詢所有律師的安排比限制諮詢個別律師影響較大,禁見所有律師的時段愈長,受司法覆核的機會愈大,所以制定條文時要平衡。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相信,若警方本身限制被捕人諮詢所有律師,當禁令屆滿後,警方亦會小心審視被捕人所選擇諮詢的律師,並判斷是否需再申請限制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

自由黨議員張宇人就關注,兩項禁令考慮條件甚為相似,認為實際操作時,警方或會更易傾向引用限制被捕人諮詢任何律師。律政司長林定國指,條文目的在於避免被捕人利用律師「通風報信」或處理犯罪得益,若執法人員能「指名道姓」列出相關律師身分,證明被捕人與相關律師會面將涉國安風險或或妨礙司法公正,警方應申請禁止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若警方無法「指明道姓」掌握涉事律師身分,但有證據顯示有條文列明的風險,就可申請48小時禁見律師令,強調如何選擇禁令,取決於警方掌握多少資料,以及是否具體知道想限制被捕人諮詢的律師身分。

另外,條例草案74條2(a)列明:

如被捕人並無律師或大律師代表,但意欲有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則裁判官可將申請(延長羈留期)聆訊押後一段合理期間,使該人能夠獲得律師或大律師代表。

新民黨議員黎棟國質疑,被捕人若因禁令而無法諮詢任何律師,又可以沒有代表律師為理由,令裁判官可將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押後,認為條文操作上或會有衝突。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限制被捕人諮詢所有律師的安排最多只能維持48小時,亦不可再延長,即使屆時警方向裁判官申請延長羈留期,裁判官亦會考慮到有此禁令而押後聆訊,亦可將被捕人繼續交予警方羈留,直至禁令屆滿後才讓被捕人諮詢律師,然後再處理延長羈留期的申請。

政府指聆訊非公開不損律師名譽

本身是事務律師的黃英豪關注,「一人做事一人當,為何一個律師有問題,你要他整間律師事務所都不讓諮詢呢?」梁文豐回應指,事務律師行運作是作為一個整體,律師之間有可能有共同性及責任。梁指,在限被捕人見指定律師行時,警方要向裁判官提出比較強的理據,獲裁判官信納。

黃英豪關注,處理限見律師會嚴重影響相關律師的名譽,會否讓律師提出反對或上訴的機制。梁文豐指,3類限制諮詢律師的申請,會在非公開法庭處理,因此相關律師身份不會公開,不會對律師本人的專業名譽造成損害;而由於限制諮詢個別律師條文,是對被捕人施加限制,因此律師本人沒覆核權利。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亦補充,「師爺」同樣受限制會見律師的條文限制,而且「師爺」並非專業執業,不能單憑「師爺」身分而單獨與被捕人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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