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將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引入被捕後最多延長羈留期限14日,及限制諮詢律師安排,均需要向法庭申請。根據草案,警方可向法庭申請限見個別律師或某間律師行,但可會見諮詢所選的其他律師。
根據草案,在被捕人羈留期間,若警方認為諮詢律師將危害國安、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妨礙追討嫌疑人犯罪得益、破壞妨礙司法公正,則可提出限制諮詢個別律師或個別律師行的任何律師,但有權選擇其他律師行。草案建議在嫌疑人拘捕後48小時內,警方可向法庭申請限制諮詢律師,但48小時屆滿後則不得限制諮詢律師。
草案同時建議,總警司級以上警員可向法庭申請「行動限制令」,限制因懷疑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被捕而獲保釋者,在指定地方或申請指定地方居住,其間不能與指定人士聯絡,有效期3個月,違反當中條件可判監1年。
根據草案,裁判官可信納警方正迅速調查下,每次延長1個月,但草案無提及延期次數上限。根據草案,當事人可向原訟庭覆核行動限制令。
此外,草案因應諮詢期建議,加入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在意圖妨害調查下作披露、或無合理辯解下隱藏、銷毁或其他方式處理懷疑國家安全罪行調查的資料,經定罪可判監7年。草案條文列明,罪行在聆訊一般不公開舉行,但法官可主動或應案中任何一方要求公開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