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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721受查警身分林卓廷獲撤控罪 律政司獲高院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21:40)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上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及後律政司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案件原審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今(7日)聽罷雙方陳辭後,即日頒下書面裁決,認為涉案條款的正確解讀有可供爭議之處,逐向律政司頒下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律政司一方陳辭指,廉政公署多年來的調查工作都是「密密實實」,惟游官的裁定會令告知受查人被調查一事不被禁止,影響廉署調查的保密性,以及游官錯誤解讀條文下「一般調查」的定義。

林卓廷一方則指,有關條文的定義清晰,因為游官的裁決正確,加上正如裁決所指,前立法局1996年修訂條文,具體收窄覆蓋範圍至披露就貪污罪受查人的身分,故若廣意解讀會違背當初法例的原意。

游官聽罷陳辭後即日頒布書面判辭,並稱「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政公署被調查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指涉案條款的正確解讀存有可爭議之處,及屬於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律政司今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翻查資料,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曾代表律政司處理林卓廷上訴定罪一案,早前社交媒體上流傳陳被列入美國制裁香港官員的法案名單。律政司上周澄清該名律政司檢控人員早於制裁名單11月出現前已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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