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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康宏前高層涉串謀詐騙等罪成提上訴 律政司同時申加刑 (16:51)

纏繞逾4年的康宏前高層串謀詐騙案,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等4人裁定串謀詐騙等罪成,判監4至7個月,其中兩人准緩刑18個月。涉案4人不服定罪上訴,律政司則申請刑期覆核加刑,上訴庭今(29日)一併處理案件。上訴方提出,控方原審時沒有清楚指出,被告在甚麼情况下須負上披露責任,或者擔當檢舉交易的「告密者」。

4名被告為麥光耀、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根據原審案情,康宏委聘鼎成證券作為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人涉安排鼎成另行委聘康宏關連人士旗下的康宏證券,作為債券分配售代理,而未向康宏董事局和股東等披露安排。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表示,本案爭議在於無論被告有否從交易獲利、是否有意串謀欺詐康宏董事局和聯交所,以及他們是否知道鼎成僅是「幌子」(sham),用以掩飾康宏和涉事公司的交易。代表麥光耀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表示,原審法官未說明被告有不誠實目的掩飾交易,例如涉事公司的執行董事王利民持有康宏關連公司逾35%股份,如果「有心收埋件事」,王可以將持股量減至三成以下,避免利益輸送之嫌。

代表陳麗兒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則指,陳案發時不是康宏董事,只是康宏僱員;根據案例,並非公司董事的人沒有以「告密者」身分行事,向當局或公眾檢舉不妥當事情,本身不構成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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