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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記協及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同促公眾利益列抗辯理由 (19:22)

《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期明日結束。記協及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均對諮詢文件表態。兩個組織均促請政府明文確立公眾利益作為竊取國家秘密罪的抗辯理由。記協則指新聞界對立法建議有疑慮,建議縮窄「境外勢力」定義,排除境外新聞機構及其新聞人員;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則支持23條立法,期望政府釐清「國家秘密」等字眼的條文涵義,希望政府在制定相關條文草案後,會繼續解說及進一步諮詢業界和公眾意見。

記協認為,23條諮詢文件有關泄露「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非常廣闊且定義模糊,尤其經濟、社會發展及科學範疇,令記者難以判斷會否「危害國家安全」,傳媒或會因擔心違反法例而減少相關報道,造成寒蟬效應,損害公眾利益。記協又認為,傳媒不時收到政府內部人士「放風」,例如政府人事變動、行政會議決定、即將發表的施政報告或財政預算案內容、警方調查進展等,記者難以判斷對方是否有合法權限披露資料,建議當局參考2003年23條立法時加入的修正案,明確定義「公眾利益」,包括揭露官員的不法活動或嚴重不當行為、揭露對公共健康或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等情况,明確規定公眾利益作為合法辯護理由。

記協亦建議,政府應考慮外地廢除或提高煽動罪門檻的例子,建議廢除煽動罪,否則應該列明更嚴格的定罪門檻,例如必須證明發布內容時有引起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以及考慮相關內容可對國家安全構成實質損害,以免限制新聞工作者的報道和評論自由。對於間諜罪,記協擔心外國公營媒體的員工及其他合作第三方有機會被列為「境外勢力」,又認為立法建議門檻過低,不合情理,易致外媒記者誤墮法網,建議當局收窄「境外勢力」定義,排除境外新聞機構及其新聞人員。

至於境外平預罪,記協認為當中提及的「不當手段」定義廣闊,令諮詢文件所指的「正當批評政府施政、正當游說工作、一般政策研究、與海外組織正常交流或日常商業活動」都可能誤墮法網」,又引述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亦曾公開表示「境外勢力」的定義寛闊,應該收窄。記協反對新增「境外干預罪」,否則應收窄罪行範圍,建議將「境外勢力」的定義收窄為外國政府或執政黨。記協認為,政府在立法時應充分考慮新聞工作的特殊性和社會功能,確保法例不會無故限制新聞工作者的正常業務活動,並應視新聞工作為貢獻社會,而非對國家安全的威脅。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支持立法 促續解說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同日亦發聲明,支持特區政府履行憲制責任,建議政府認真考慮將「公眾利益」作為泄露「國家秘密」的抗辯理由,並明確列入23條的相關立法條文內,同時釐清條文涵義,如何謂「國家秘密」,以便市民辨別哪些資料涉及國家安全。協會希望,政府在制定相關條文草案後,會繼續解說及進一步諮詢業界和公眾意見。

協會亦認為,政府立法時應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市民各項合法權利及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包括《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訂明的權利,以及《基本法》賦予的出版自由、新聞自由等,以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社民連:應先保障民主人權

社民連亦對23條立法表態,指「先有民主人權,才有國家安全」,認為政府應鼓勵港人積極參與草擬條例,從條文中體現人權自由及國家安全的平衡,主張特區政府應先推行雙普選,讓香港民眾有權力制訂國安法例,以有效監督制衡執法者,認為若國安法律失去人權民主的基石,執法者就容易濫捕濫控,又指既有的《港區國安法》及與國安或公共秩序相關的法例已有力維護國家安全,無必要畫蛇添足另立新法,「使得人人自危,噤若寒蟬」。

林定國:決不「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律政司長林定國則於《紫荊》雜誌撰文指,23條諮詢文件中建議的罪行,針對的是「明知故犯」者,大眾無需擔憂會不小心、不經意誤墮法網,強調國家安全法律,只針對「與民為敵的極少數」,絕不影響一般正常生活、商貿及與其他國家地區的交流,而且在維護國安的大前提下,不會對言論、新聞、資訊、結社等自由施加不必要限制,「沒理由、亦決不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林定國指,全面準確落實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刻不容緩」,相信完成此「歷史使命」,不單屬愛國愛港者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亦為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更應是義不容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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