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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公屋居屋平權案 律政司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14:30)

現行公屋和居屋計劃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涉及遺產繼承的法例亦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先後有男同志入稟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房委會決定和挑戰遺產繼承法例。高院原訟庭在3宗案件裁定男同志一方勝訴,房委會和律政司不服上訴,全部遭上訴庭駁回。政府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26日)頒判辭指,3宗案件涉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故批出3案的終極上訴許可。

根據判辭,在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案和入住居屋案,上訴庭認為房委會提出的6項上訴議題具重要性,遂批出上訴許可。上訴議題包括基本法是否賦權異性伴侶,可以專享(exclusively)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的權利,並專享以配偶身分購入居屋的權利。房委會亦爭議,原告依賴《基本法》的平等權,如何與涉及婚姻自由和社會福利的條文一併解讀,作連貫解釋;異性伴侶擁有同性伴侶所沒有的生育能力,兩者是否恰當的比較對象。

房委會提出,政府主張鼓勵市民組織家庭,法庭可否裁定政府宗旨與房屋政策的關係微不足道(de minimis);現行房屋政策未受法律挑戰,法庭如何考慮政策在行政方面的一致性。房委會又指,假設同性伴侶獲分配一個公屋或居屋單位,至少有一個合資格的傳統家庭不能入住該單位,惟部分同性伴侶可能不願意購買居屋,法庭研判政策對房屋供應的影響是否需要實證數字。

另在遺產繼承權案,上訴庭認為律政司的上訴爭議具重要性,所以批出上訴許可。律政司提出3項議題,包括婚姻法例規定異性伴侶有責任終身彼此照顧,婚姻狀况是否一項「區分特徵」,使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的狀况不宜類比。

律政司爭議,終院在「岑子杰案」裁定政府須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的關係,政府應否為婚姻訂立一致定義,使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的差別待遇具「合法目的」;如同性伴侶沒有納入婚姻法例,有否在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又有否干涉他們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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