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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罪脫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許可被駁回 (11:56)

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就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判緩刑或即時入獄。7人早前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維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請上訴至終院。終院今(23日)開庭聽取陳辭後,先駁回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並批准被告爭議表達自由是否過度受限作終極上訴,被告另提出如何界定集結等議題,終院將押後判決。

案件由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受審後定罪被判緩刑或監禁8至18個月。上訴庭早前撤銷他們「組織集結」定罪,就原審判囚的4人減刑為5至12個月,另駁回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申請上訴,但批准被告就「參與集結」罪申請終極上訴。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辭稱,即使遊行是臨時發生,有被告帶頭並做手勢指示方向,維時一個半小時,認為在《公安條例》理解下,他們帶領角色屬於組織者,較早時罪脫理據令人困惑不清。惟不獲終院接納。

被告先前提上訴的部分議題獲批,今再提出議題,指涉及實質及嚴重不公。黎智英的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反駁上訴庭指,流水式集會是繞過禁令的「詭計」,余強調活動並非遊行,亦另有目的;為免蘭桂坊人踩人慘劇重演,有立法會議員帶領疏散群眾,保障安全。余又引述,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曾提及,若市民不能在銅鑼灣、灣仔或金鐘離開,可前往中環。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質疑,參與集結刑罰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構成寒蟬效應,在系統層面上挑戰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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