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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澄清「境外干預」罪定罪門檻高  一般市民不會輕易誤墮法網 (21:56)

本報今日刊出有關《基本法》第23條的報道,引述有學者評論擬訂立的「境外干預」罪。保安局致函本報,強調保安局長已多次公開指出干犯「境外干預」罪是要符合三個條件,一般市民不會輕易誤墮法網,澄清以免令人產生不必要顧慮和誤解。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在信中表示,建議的「境外干預」罪的三個條件為:(1)配合境外勢力;(2)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等);及(3) 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等)。換言之,要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達到「三連中」,才會觸犯「境外干預」罪,保安局指「絕對不會出現有人誤墮法網的情況。」

對於報道中引述有學者擔憂因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保安局指,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不會涉及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更遑論使用暴力或作出任何犯罪行為。「所以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因此無需顧慮。」

保安局又指,報道亦引述有觀點指「境外干預」罪「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保安局指這是完全錯誤的。保安局指有關罪行是為了防範和制止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作出干預國家和香港事務的行為,指這完全是維護國家安全範圍之內。信件又指,境外干預行為已超出了一般國際慣例可接受的範圍,例如正當批評政府施政等,違反國際法下的不干預原則,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並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因此有關罪行的立法建議完全正當,亦屬必須。

保安局指,一些國家在近年已實施了針對境外干預的法律,可見其他國家亦不允許境外干預的行為,故如指有關罪行「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的結論,明顯與事實不符。

 

 

相關字詞﹕23立法 境外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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