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2021年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案,律政司早前終極上訴得直,終審法院恢復鄒幸彤的定罪,發還予原訟庭處理刑期上訴。原訟庭法官張慧玲今(21日)駁回鄒幸彤的刑期上訴,鄒須繼續服刑。
鄒幸彤原審時裁定煽惑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其後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提終極上訴。終院5名法官今年1月一致裁定律政司勝訴,發還予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處理刑期上訴。除了煽惑集結案的刑期未服畢,鄒幸彤仍有另案須還押。
根據判辭,原審裁判官陳慧敏稱煽惑控罪應判阻嚇性刑罰,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鄒幸彤在另案候審時再犯,增至15個月監禁。高院法官張慧玲表示,完全認同裁判官的量刑起點,無理由干預原審判刑,故駁回刑期上訴。
代表鄒幸彤的上訴方早前質疑判刑過重,指本案關乎行使和平集會的自由,一般不應判監,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上訴方稱《港區國安法》通過令社會出現變化,裁判官無事實基礎證明六四集會引來大量人群,正如鄒自辯時估計,集會可能「得返小貓三四隻,甚至得我一個」。
上訴方形容,六四燭光晚會具特殊背景,而香港是中國境內唯一可舉行大型悼念六四活動的城市,六四集會正是「一國兩制」標誌香港獨立法制的象徵活動,本案定罪會使公眾不敢行使自由。上訴方提及,鄒幸彤等候另一宗傳票案件審訊時再犯,該案不涉及保釋承諾,裁判官無理由加刑。
律政司一方則指,鄒幸彤的facebook帖文在一日內吸引逾600個表情符號,Twitter帳戶則有超過9000個關注者,發布涉事文章的《明報》亦是主流報章,鄒的行為對潛在參與者有鼓動效果(rallying effect),構成加刑因素。律政司斥鄒身為大律師,卻在另案候審時再犯,是「視法律如無物」的慣犯,妄顧參加者感染病毒的風險。
法官張慧玲稱完全認同律政司的論點,根據終院判辭,警方因疫情禁止六四集會屬必要和相稱,故張官認同原審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張官亦批評,鄒幸彤在同類型案件候審時,再干犯相同罪行,顯然「無視法紀」,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