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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揭721受查警身分 高院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14:47)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在2019至2020年的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他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早前不服定罪上訴,高院今(8日)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兼得訟費。暫委法官游德康指,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下罪行受查者的身分,但林卓廷披露游乃強正接受廉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不受本案罪行所覆蓋,因此林沒有觸犯有關法例。

上訴方爭議,原審裁判官對於《防止賄賂條例》涉案條文的釋義有誤,林卓廷具合理辯解而披露涉案資料。游官在判辭引述,控方原審指稱,林知悉游乃強正就《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被調查下,不應向公眾披露游乃強是就該等罪行受查。游官認為,林沒有披露游乃強是第II部罪行的受查人,因此原審裁判官必須裁定林的罪名不成立。

判辭續指,律政司一方於上訴提出根據立法原意,應該廣義地解讀條文,《條例》原本為了防止因走漏風聲而有損調查的隱密性和成效,如果侷限於披露受查人就第II部罪行接受調查,而不禁止林告知受查人被廉署調查,會令條文形同虛設。

游官表示,不同意如此廣義解讀有關條文,參考上訴庭和樞密院的看法,並追溯立法歷史,提及立法局曾經修訂條文,具體收窄了覆蓋範圍為披露就第II部罪行受查人的身分,草案委員會當時拒應廉署要求,將覆蓋範圍修訂為「一般調查」。

此外,游官接納林真誠相信社會需要知道7·21的真相,但拒絕接納這是作出披露的合理辯解。游官認為,游乃強受查沒對香港安全秩序構成威脅,廉署在國際上屬聲名顯赫的獨立監察機關,林更應支持游乃強被不受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廉署調查,林的行為卻增加廉署調查的難度,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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