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重新定義「國家秘密」,涵蓋政府重大決策、社會經濟發展秘密等,涉公眾利益可否成辯解理由則未有定案。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強調即使考慮增設,條件必定清晰和嚴謹列明,確保不被濫用,舉例可能列明具緊急性、涉及公眾安全和生命危險等條件。
林定國今早(3日)於港台《星期六問責》表示,不同司法管轄區就公眾利益能否作辯解理由有不同規定,例如美國和英國沒有相關規定,但澳洲等地有,而且設清晰和嚴謹條件。林指,維護國家安全本身已是重要的公眾利益,若要以公眾利益作辯,可能是比維持機密性更為重大的事情,他舉例涉及公眾安危和生命安全,具凌駕性、非常清晰和緊急,沒有其他途徑令公眾知道即將面對危險等情況,「很嚴謹的條件下,才可構成例外的辯護理由」。他強調,即使當局考慮增設公眾利益為辯護理由,條件不隨便講就可以作為辯護,要確保不會被濫用。
另外,23條立法增設「境外干預罪」,禁止以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早前憂慮會否矯枉過正,舉例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危害到公眾安全,或可構成罪行。岀席同一節目的保安局長鄧炳強就認為,學者的例子不會觸犯相關法例。
鄧解釋,境外勢力涵蓋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而學術機構並不屬於境外勢力,同時罪行亦需涵蓋明知的關鍵失實陳述,以及是否達到干預效果,例如是否實際影響政府措施、選舉和立法會等。
林定國補充指,「失實陳述」在法律上是討論事實問題,相關罪行是針對客觀事實,而非意見表達,舉例書面封套本身是紫色,倘被說成為紅色,則是事實上錯誤;至於美觀與否就僅屬主觀意見,形容法例是針對「指鹿為馬、指黑為白,仲要係明知」才有機會構成不當手段,市民不會因為表達個人意見而犯罪。
鄧炳強及後出席商台《政經星期六》則指,23條下竊取國家機密罪有多個元素,包括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秘密、關乎國家或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7個領域,以及具有意圖,而非關乎機密內容在政府內部的機密分級。他指不能草率決定「普通一張紙」是否國家秘密,亦要考慮來源。至於傳媒報道行政會議消息,會否構成罪行,鄧以傳媒引述消息指政府正研究發展北部都會區為例,指當局要就未來政策範圍聽意見,看不到有關內容屬不能披露。他又說意圖並非主觀,可在言行反映,並由法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