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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披露國家秘密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 大律師公會指值得考慮但門檻須高 (14:56)

《基本法》23條立法重新定義「國家秘密」,涵蓋政府重大決策、社會經濟發展秘密等,涉公眾利益可否成辯解理由則未有定案。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認為值得考慮,同時認為公眾利益的門檻不應太低,亦應在法例內列明詳情。他又認為,抗辯門檻不可太低,亦要視乎個案危害國安的程度,要在國安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杜淦堃表示,海外司法管轄區處理涉及資訊安全或國家機密的法例時,都有類似抗辯。對於有建議指可直接豁免新聞行業,他則認為有關法例既然適用於所有人,政府就應一視同仁,加入所有人均可引用的抗辯理由。

律政司長林定國接受NOW新聞台訪問時指,即使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門檻亦必定很高,舉例指若相關國家機密內容非常危急,如不告訴公眾可引起大量傷亡的極端情况下,可能公眾利益會比維持國家機密需要更大。

至於傳媒日後能否訪問被通緝的海外港人,林定國指,若傳媒你明知受訪對象被通緝,亦熱切發表違反國安法的意見,訪問相關人士如同給予平台,質疑「其實可能也有機會有沒有協助教唆的成分呢?」稱要「小心一點」,認為傳媒不會「不經意地去做。」出席同一節目的保安局長鄧炳強就舉例指,如果訪問內容包括呼籲他人向他捐款,「會不會是協助這些逃犯呢?」稱要視乎不同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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