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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衝擊立會案 王宗堯等四人罪成 城大編委及熱時記者暴動罪脫 (10:17)

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的案件,包括劉頴匡、鄒家成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在內共8人早前承認暴動等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則否認暴動等罪受審。案件今日(1日)在區院就不認罪被告裁決及認罪的被告求情。法官裁定何俊諺、王宗堯、吳志勇及林錦均皆暴動罪成,林錦均另就刑事損壞罪成,何俊諺則另涉「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黃家豪及馬啟聰就暴動罪脫,但所面對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本案涉及14名被告,當中6名受審被告依次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王宗堯、吳志勇及林錦均。認罪的8名被告則為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及鄒家成。黃家豪及馬啟聰案發時分別為城大編委學生記者及熱血時報記者。

暫委法官李志豪於判辭指,王宗堯辯稱他一心想把充電器交給不知名的記者才進入立法會內。惟李官質疑王宗堯大可在立法會外與記者交接器材,不用冒險入來。况且當晚片段顯示,王宗堯在會議廳內與一名非記者衣着的男子交談、臨離開前更向一名黑衣示威者擁抱及拍打對方肩膊,明顯是想表達支持及鼓勵。

李官提及他沒有忽略王宗堯是藝人的身份,此可能引伸對他不利的揣測,即王宗堯可憑自身知名度更能引起示威者關注。但李官指「他是否藝人也好、知名度高低也好,或許只是一名無人認識的普通市民也好」,基於上述分析可推論王宗堯藉身處現場以協助及鼓勵暴動,裁定他暴動罪成。

判辭續指,何俊諺被拍攝到在立法會內時任特首林鄭月娥的肖像畫推倒,狀似宣洩不滿;吳志勇在會議廳內向傳媒表示,打算死守立法會,直至最後一刻才被人抬走;林錦均有招認與其他人用鐵馬衝擊立法會大門玻璃。李官裁定3人均暴動罪成,何另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至於黃家豪及馬啟聰,前者案發時是城大學生會編委成員,負責採訪與拍攝;後者案發時是《熱血時報》記者,有5年記者經驗。李官指兩人於庭上道出當日採訪流程,由於不能否定兩人說法,故裁定兩人暴動罪脫。但馬啟聰沒有聽從「紅色警示」撤離立法會,黃家豪觸摸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屬於不遵守秩序,故兩人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李官表示事發距今已有一段時間,應該盡快處理本案,將案押後2月6日及21日以分開處理眾被告的求情,並定於3月16日判刑。李官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何俊諺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評估判醫院令的可能。14名被告中除了兩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外,其餘12人須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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