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律政司終審勝訴 維持定罪裁決 (10:10)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後上訴得直。律政司提終極上訴,爭議鄒幸彤無權在刑事程序挑戰警方禁令。終院法官今(25日)頒下判辭,一致裁定律政司勝訴,維持鄒幸彤的定罪裁決。

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的定罪,發還予原訟庭處理刑期上訴。不過針對鄒抗辯時可否挑戰由警方發出、並經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的集會禁令合法性,5名法官的法律觀點有分歧。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非常任法官紀立信認同可以挑戰警方禁令,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相反立場。

法官李義在判辭表示,警方禁令是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鄒以禁令削弱《基本法》集會權利為理由抗辯;如果有行政措施抵觸基本法的權利,前者必須讓路(give way),除非措施對權利限制合乎比例,否則基本法權利不能被剝奪。李義續指,警方禁止集會須提供正當理由,鄒沒有參與支聯會上訴禁令的過程,而被剝奪質疑禁令的機會,因此可以在刑事審訊挑戰禁令。

惟李義表示,不認同警方有「積極責任」確保集會合法進行,警方只有責任真誠考慮集會組織者提出的建議,並非要想方設法促成集會。本案而言,李義稱六四集會預料約4萬至6萬人聚集數小時,當時正值新冠疫情,警方有理由不信納組織者能確保集會安全舉行,故警方禁令為合法和相稱的措施。李義裁定鄒幸彤對禁令的挑戰不成立,此意見獲法官霍兆剛和紀立信支持。

法官張舉能則表示,《公安條例》著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香港市區地方擠迫,安全因素須與表達自由、集會自由等人權因素取得平衡。張舉能認為,如在刑事程序中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必然削弱禁令的權威,甚至鼓勵市民不顧禁令而出席集會,構成混亂和困惑;警員亦未必知道可否採取執法行動,應對集會參加者。

張舉能強調,公安條例訂立迅速和有效的上訴機制,集會組織者可以向上訴委員會上訴警方禁令,有關決定受制於司法覆核;組織者和參加者均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禁令合法性。張舉能認為,如果鄒幸彤可以在刑事審訊「重啟」上訴委員會確立的禁令爭議,必然削弱禁令權威,有損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遂裁定鄒抗辯時不可以挑戰禁令,法官林文瀚贊同此意見。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法庭 鄒幸彤 六四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