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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月三度虐兒 51歲女子涉童樂居案囚15個月 (12:49)

香港保護兒童院舍「童樂居」虐兒案,五旬幼兒工作員否認6項虐兒罪,受審後被裁定當中3罪成立,為首宗在區院審理並有判決的案件。法官李慶年今(23日)判刑時強調,法庭不能容忍幼兒工作者因情緒失控或習非成是,而演變成虐兒,斥被告在約一個月內三度犯案,虐待無力反抗的幼童,明顯違反社會對其信任,基於案情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終判被告監禁15個月。

女被告為陳玉玲(現年51歲)被裁定3罪罪成,另3罪罪脫,涉及虐待2至3歲幼童。李官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的丈夫去年病歿,她孝順家姑及積極做義工,過往自掏腰包買零食獎賞表現良好的幼童,亦曾出手保護被粗暴對待的幼童。辯方指出部分幼童會咬人,對他人構成危險;又說涉案幼童沒留下創傷。

李官判刑指,每宗虐兒案情節差異很大,上訴庭沒有量刑指引,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根據罪成案情,被告同事雙手拍打男童B的面部及腹部,B看似哭叫,李官形容被告近距離望向該處,卻佯裝不見不聞,屬故意忽略。被告又扯男童D頭髮,抱起再摔他在地墊,令他後腦著地和大哭,而且她把女童Z摔至頭部撞牆,拒納被告辯稱失去重心的說法,批評她的行為明顯過火。

為兼顧量刑一致,李官對比數宗區院相關判刑,考慮暴力程度等因素,就3罪分別以6個月及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為判監18個月亦合理。不過,由於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被告亦沒有案底,故李官決定下調刑期至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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