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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兼職記者藏玩具槍及無線對講機罪脫 律政司提覆核 (17:19)

2021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在黃竹坑警察學院舉辦開放日。一名前往採訪的港台兼職記者在港鐵海洋公園站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無線對講機,他經審訊後獲裁定「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不成立。控方就涉及對講機的控罪提覆核,要求推翻無罪裁決,案件今(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舉行覆核聆訊。裁判官聽罷雙方口頭陳辭,要求補充書面陳辭,並押後至2月7日繼續處理。

案發時是香港知專設計學院電視電影及攝影高級文憑學生的洪嘉榮(22歲)在2022年3月獲裁定無罪。控方只覆核「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管有仿製火器」罪無覆核申請。聆訊由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審理。

控方甫開庭表示早於2022年3月22日提覆核,原審的東區裁判法院在同年5月收到審訊騰本,但沒有轉交律政司,律政司在2023年10月查詢進度時,才取得騰本作參考,故延至11月才通知法庭繼續進行覆核,希望向法庭和辯方道歉。

控方陳辭指,案例顯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犯案時的意念,或知悉其行為違法。在審訊中,被告辯稱購買對講機時,店員確認該對講機毋須持牌使用,被告相信他的說法,以為自己毋須持牌,這並非事實上的誤解,而是法律上的誤解,不能構成抗辯理由,正如若有被告自稱已索取法律意見,即使律師稱他沒違法,亦不能為被告開脫罪責。

辯方回應指,對講機的牌照規定涉及大量專有名詞,被告曾試圖查詢有關頻帶等事項,真誠了解過他的對講機是否獲豁免,即使其查核未必準確,但他真誠相信手上的對講機毋須持牌使用,被告根據店員的解釋及自己的認知判斷對講機毋須持牌使用,屬事實上的誤解,而非誤解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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