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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涉童樂居虐兒案囚4個月至4個半月 官批兩人眼見暴力無動於衷損誠信 (17:09)

香港保護兒童院舍「童樂居」虐兒事件,涉16名前幼兒工作員一案中有9人承認30項虐兒罪,其中2人今(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及4個月又2周。法官批評二人為受薪員工,負有照顧幼童的積極責任,雖然他們並非施虐者,卻麻木不仁、袖手旁觀,助長虐待風氣在童樂居蔓延,判刑須具阻嚇性。

今接受判刑的被告為李慧心(現年52歲、下同)及鄭淑貞(61歲);李涉1罪,鄭涉2罪。

據控方案情,2021年11月21日女童W上半身躺在身後的矮櫃上,同案被告莊嘉宜走近W執起其衣領將她整個人提起再摔在地墊上,W面部著地,李目睹事件但無干預。同年11月26日,同案被告李𣇈儀用力拍打女童X頭部後方,其後又用手指指著X並拍打她頭部,鄭目睹事件但無干預。

法官王詩麗判刑指,在莊施虐時李慧心兩手插褲袋沒有勸阻,鄭淑貞在2次事件中亦無干預或上前安撫X,施虐者的行為並非管教過嚴,作為幼童照顧者必須控制自己的行為,本案有其嚴重之處。本案施襲過程歷時不算長但力度大,W和X必然感到驚恐,縱他們無表面受傷,也不能忽略潛在風險。其中一次事件中附近有至少一名幼童目擊,或對其帶來困擾和不安。

法官直言2名被告皆是受薪員工,鄭雖是兼職但認同用暴力對待幼童,袖手旁觀也等同鼓勵他人肆意施虐,破壞誠信。更甚是這些幼童因父母無法照顧入住童樂居,他們尚未能透過言語和行為投訴。法官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李入獄4個月;鄭2罪囚4個月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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