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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度上訴申撤「有條件釋放令」不果 男子入稟質疑醫管局失職 (14:02)

一名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13年前在內地遇襲後送返香港強制留院,其後被頒下「有條件釋放令」,10年間須按指示覆診及可被召回醫院,男子四度覆核命令但不果,最終在2020年獲院方釋放。他昨(28日)入稟高等法院,質疑醫管局沒知會他可聘請律師及申請法援,對他造成不公,有違程序公義及他獲公平聆訊的權利,要求法院宣告醫管局失職。

入稟人為夏志偉,建議答辯方是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院管理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入稟狀指稱,夏志偉在1995年被診斷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接受治療後情况穩定,13年間一直正常生活和工作。2010年3月,他在深圳被陌生人打傷右眼和右手,致病情復發,回港後送院,院方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強制他留院,稱期間無人解釋羈留令的法律效力。留院兩個月後,院長基於他「三度與人打鬥」頒下「有條件釋放令」,須按指示覆診、接受社署和精神科社康護士的監察、若違反條件可被召回醫院。

夏志偉一直不知可覆核「有條件釋放令」。4年後,有醫務社工告知他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覆核,夏其後四度覆核,質疑院方無事實基礎指他有暴力傾向,惟審裁處認為他否定其暴力傾向反映他「不清楚自己的症狀」,悉數駁回覆核。夏一直不知可聘請法律代表及申請法援。審裁處第四度駁回覆核時,委員醫生李穎明有異議,認為無跡象顯示夏的病情再復發或對人有即時嚴重風險,繼續強制接受治療會剝奪他的自由和自主權,對其精神健康不利。15個月後,院方終正式釋放夏,撤銷「有條件釋放令」。

入稟方質疑過程中醫管局失職,沒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68A條確保病人或其親屬明白羈留令的法律基礎以及申請釋放的權利,亦沒告知病人可聘用法律代表覆核院方決定,不合法作出羈留令及「有條件釋放令」;入稟方強調本案非單一事件,呈上5名病人及親屬的證供,反映這是局方一貫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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