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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服刑童樂居27歲女職員再判囚14周 官批欺負1歲幼童不能容忍 (11:48)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累計34名職員被起訴。27歲前幼兒工作員早前於裁判法院承認9項虐兒罪,判囚約50周,她另涉與另一名職員合力將1歲男童的雙腳壓向頭部約30秒,早前再承認一項虐兒罪,今(15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14周。法官王詩麗斥被告身為成年人欺負只得1歲、不能反抗的幼童,將他「當成毛公仔般」扭動,考慮到兩案的整體罪責,減刑至14周;即兩案的總刑期為囚64周。

被告馮凱琍(現27歲)被控3項虐兒罪,她早前承認其中一項控罪,另兩罪獲存檔法庭。王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提及她是家中幼女,父母離異後長兄離家,失聯多年,被告與患病的母親同住,是經濟支柱。由於被告成長於破碎家庭,深明家庭對兒童的重要,一直希望從事幼兒工作,她親撰求情信,指愧對童樂居的幼童,亦辜負了父母及社會的期望,沒有尊重幼兒工作員的身份。

王官續指,案發片段顯示男童G與其他幼童看似在睡覺,沒有幼童下床或表現頑皮,亦無挑釁性行為,G僅將雙腳抬起,被告便與同案另一被告,「非常合拍」地兩度將G的手腳大力向下壓。王官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是被告對男童有照顧責任,其行為違反誠信,並與同事合力犯案,被告的力度亦大,雖然無證據顯示G受傷,但仍有潛藏的受傷風險,其行為不能容忍,判刑須反映公眾對此行為的厭惡,故採納33周的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22周。

被告現正就於裁判法院處理的虐兒案服刑4個月34周,即將刑滿出獄,辯方早前要求法庭頒令刑期同期執行。王官考慮整體量刑原則,認為兩案的總刑期應為16個月,故進一步減刑至14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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