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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選舉|郭卓堅覆核三會提名機制敗訴 官稱三會委員互相推舉「不一定不恰當」 (19:08)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區選候選人須獲地區「三會」(分區、防火及滅罪會)委員提名的機制違憲,違反港人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要求法庭取消該提名機制。高院法官高浩文今(12月1日)頒下書面判辭,判郭卓堅敗訴,裁定區選候選人須取得「三會」委員提名的機制合憲。高浩文頒下書面判辭,認為新機制沒造成不公,即使委員傾向推舉其他委員參選,亦「不一定不恰當」,裁定機制合憲,判郭卓堅敗訴。

高浩文在判辭指出,他接納由「三會」委員提名的機制有合法目的,由於委員均由政府任命選出,即政府信任他們會正當行事,根據新選舉制度的目的,選擇提名熟悉地區事務、獲巿民支持的愛國者參選,委員亦收到電郵,提醒他們提名候選人的準則,確保他們清楚如何行使提名權,質疑委員會恣意行使提名權的說法「不公」。

判辭續質疑,郭卓堅自稱是民主黨「永久會員」,卻未能提出任何來自民主派的證據,指證機制阻止民主派參選,而他們沒有入閘牽涉不同原因,包括委員在考慮提名的條件後,選擇不提名民主派,或他們假定自己無法取得提名故沒有嘗試等,法庭不宜猜測,而且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新機制造成不公,阻止民主派入閘。

判辭提及同意委員互相推舉參選,但法官認為考慮到委員被任命的原因,即他們與社區有緊密聯繫,他們互相推舉「不一定不恰當」;雖然申請方質疑區議員需要宣誓,已足以確保他們符合愛國者的準則,但法官指出為確保地區行政符合一定條件,施加「雙重保險」機制「看來不是甚麼極不合理的事」。

對於郭卓堅一方稱新選舉制度屬「倒退」,法官回應「很視乎表達意見者的角度,可能不太有幫助」,而律政司一方已正確指出,立法會已考慮過新制度是否「倒退」,最終作出一個政治決定。法官另接納律政司一方指,委員來自不同背景、大部分沒有政治聯繫,亦同意要取得3名委員提名的條件並不嚴格,做法有合理基礎,裁定提名機制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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