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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務署分判商前管工認向工人收賄囚8個月 (16:57)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渠務署工程分判商前管工,控告他向受其監督的工人收賄共逾4.5萬元。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另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一項勒索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判囚8個月。

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57歲被告肖奇生犯案時間超過一年,欺壓屬下多名工人,案情嚴重,須判處監禁式刑罰。溫官又頒令被告須向涉案分判商歸還涉案賄款逾4.5萬元。

案發時港隆工程有限公司是渠務署一個渠務維修及建造工程項目的分判商,被告為該項目的地盤管工,負責帶領和監督工人,亦會介紹工人到該地盤工作。

被告於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間,向三名受其監督的工人收賄共逾45000元。三人相信若不向被告支付每個工作天50元至100元,可能遭港隆工程終止聘用。被告在三人拒絕支付賄款後為難他們,並以懶惰及態度欠佳為由要求他們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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