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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料約3至4個月後裁決 控方:不宜狹窄詮釋國安法「非法手段」條文 辯方:「35+」為爭雙普選 (18:28)

「35+」初選案的16名被告否認《港區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步入結案階段,控辯雙方今(29日)作口頭結案陳辭。控方主張國安法原意是打擊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並非限於使用武力;法庭不可以狹窄詮釋控罪的定義,否則有違立法原意。法官預料聽取結案陳辭後,將押後約3至4個月後裁決。辯方則指,「35+」計劃為了爭取雙普選,被告吳政亨和余慧明無意顛覆政權,而是基於雙普選的莊嚴承諾,從而追求落實。

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表示,從條文可見,顛覆國家政權罪衍生兩個類別,其一為武力相關手段,其二為「其他非法手段」。萬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國安法,旨在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法庭不可以狹窄詮釋「其他非法手段」的定義。

萬德豪表示,顛覆政權罪牽涉政治制度和政府運作,「過往我們認為使用武力就是革命……如今,使用武力可能並非必要」,因為廿一世紀催生社交媒體,社會亦容易出現針對政府的謠言,採取武力手段並非顛覆政權的必要條件。

控方完成陳辭後,輪到辯方逐一陳辭。辯方大律師石書銘表示,被告吳政亨不是初選參加者,亦沒有參與任何協調會議;假設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可以說他和戴耀廷對初選重要性的意見一致,但和各人當選後否決財案沒有關係。石表示,吳曾在WhatsApp向戴提議初選票站使用iPad,看似一個「熱心的助手」,戴則不太理會,故兩人關係沒有控方指稱般親密,吳顯示沒有參與組織初選。

石書銘又指,余慧明代表衛生服務界出選,同樣沒有參與任何協調會議;雖然她表明「五大訴求」不獲回應就會否決財案,但她沒有和地方選區的參選人溝通,不知道當選後會不會否決財案。石強調,余慧明以五大訴求為考慮財案的標準,但政府會否回應訴求仍是未知,余看來是「幼稚」的政治新人,但她供稱以財案為談判策略,無差別否決並非其底線,應予脫罪。

石書銘亦強調,案發時香港已經回歸中國23年,控方證人區諾軒認同「35+」計劃為了爭取雙普選,這亦是《基本法》所許下承諾。石書銘力陳,吳政亨和余慧明無意顛覆政權,他們基於這個香港回歸時的莊嚴承諾,相信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憲制秩序,從而追求落實承諾。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陳辭指,均來自民主黨的黃碧雲和林卓廷僅是參加初選,政綱沒提及否決預算案。法官李運騰關注,黃碧雲在選舉論壇表明否決預算案,沈回應指,身為傳統民主派的黃碧雲在論壇上被激進參選人「逼埋牆角」,她面臨壓力下稱會在有需要的時候,才運用《基本法》憲制賦予的權力,而非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沈重申立場,指本案「非法手段」必須屬於刑事罪行。

大律師張耀良指,雖然楊雪盈初選落敗後參選立法會選舉,但她不是受他人指派代為出選的「靈童」,她獨立行事,沒與他人達成協議,不關心否決預算案,反而著重爭取撥款。張認為,法庭亦不應依賴從她電腦搜出、沒公開的辯論筆記指證她。

對於何啟明沒有好像認罪的岑子杰般明言反對運用否決權,大律師阮偉明反駁稱,沉默不等於支持。李官提出,何啟明曾經說「公帑絕不能有一絲一毫落入惡貫滿盈的警隊手上」,否決不是策略問題,而是立場。阮偉明解釋,何啟明不是否決任何撥款,而是反對撥款增加警方裝備;他可選擇如何表決。辯方代表明(29日)續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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