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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選舉|質疑區選提名方式違《基本法》 郭卓堅入稟司法覆核 (13:20)

區議會選舉提名期於上周結束,改制後候選人須獲地區「三會」(分區、防火及滅罪會)各3名委員提名。「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今(6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新的提名規定嚴重違反《基本法》,包括第26條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要求取消上述參選規定。

申請人郭卓堅表示自己是民主黨永久會員,建議答辯人為特首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以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根據入稟狀,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取消區議會選舉規定參選要經由政府組成的三個委員會提名,指規定有違《基本法》、國家主席令及國務院令。

入稟狀又引述《基本法》第11條,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香港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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