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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控sir」涉騙貸款案 控方指商人對詐騙計劃知情並協助陳犯案 明午裁斷表證 (17:14)

被稱為「海港sir」的警司陳凱港涉於2019年向本地銀行及財務公司提供虛假受僱文件及資料,騙取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他與男商人同否認兩項欺詐罪,控方今(24日)在區院回應辯方中段陳辭時主張兩名被告夥同行事,商人必然對詐騙計劃知情,最低限度協助陳犯案,例如陳曾更改24.5萬元「分紅」的收款戶口,銀行職員必然會過問,若然無商人配合很容易「穿煲」。

被告依次為陳凱港(50歲)及報稱商人的汪浩毅(49歲)。辯方早前呈交書面中段陳辭,望法庭裁定針對汪的兩罪表證不成立;陳凱港則沒有中段陳辭。控方今回應指,辯方的立場是本案無證據顯示汪有參與兩次貸款申請,而即使他將24.5萬元入帳至陳凱港的銀行戶口,他亦不知對方會憑此欺騙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財務有限公司。

控方引述汪浩毅於錄影會面中稱,陳凱港由2015年1月起,每季均會透過匯豐銀行戶口收取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約22.5萬元分紅。惟由2019年3月起,分紅金額變成每月24.5萬元,且改以渣打銀行戶口收款,相關改變的資料欠奉,因由無從稽考。控方提到陳警務人員的薪金是透過匯豐收取,若他以同一戶口收分紅,便會引起銀行職員的注意,他這樣做能避免情況出現。

其次,分紅一向以支票形式入帳,至2019年5月起改為自動轉帳,而汪的出入境紀錄於案發前後無大轉變,未能解釋為何要更換入帳方式。而根據匯豐的指引,客戶作此修改時必須親身到分行填寫特定表格解釋,代表汪必然曾向職員表明其「支薪」目的。

此外,陳警誡下表示他得知分紅於收款欄中標註為「薪金」後曾要求汪修改,但汪無照辦。控方力陳暫委法官王證瑜可憑以上環境證供,推論汪涉案。辯方則強調控罪詳情明確指出汪需清楚受騙對象和陳使用月結單的用途,控方證據有缺失。王官就案件是否表證成立押後至明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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