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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同志家庭被拒申公屋居屋獲判屬歧視 房委會上訴遭駁回 (10:33)

現行公屋和居屋計劃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先後有男同志入稟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房委會決定。高院原訟庭於2020年裁定公屋政策涉及性取向歧視,翌年裁定居屋政策亦構成非法歧視。房委會在兩宗案件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7日)一併頒下判辭,駁回房委會上訴,兩案維持原判。

判辭涉及兩宗司法覆核,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案的原告為Nick Infinger,他於2018年在加拿大與丈夫結婚,後來返港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在符合入息資格下,他和丈夫被房屋委員會以不符「夫婦」定義而拒絕申請,遂提出司法覆核。

至於同性伴侶入住居屋案,原告為已離世的吳翰林(Edgar),與其丈夫李亦豪(Henry)。兩人於2017年在英國結婚,其後以綠表資格購入一居屋單位作新婚居所。惟房委會表示,只有異性配偶才會被視為「家庭成員」加入成為住客,同性配偶則不符政策規定。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房委會的上訴理據一概不成立,裁定房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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