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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長涉詐騙房貸罪成囚10個月 求情稱反修例期間曾助處理理大化學品 官:職責所在 (17:53)

消防處一名高級消防隊長涉訛稱購買新蒲崗「譽.港灣」一單位自住,獲批共約780萬元按揭貸款後,隨即放租單位。涉案高級消防隊長否認兩項欺詐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今(10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接受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曾在反修例示威協助警方處理理大校內的化學品,暫委法官陳炳宙反駁這是被告「領取由納稅人支付的薪金而必須履行的職責」,又認為案件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破壞政府壓抑樓宇炒風的政策,判被告囚10個月。

被告許智豐(38歲)報稱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陳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多次獲上級嘉許,案件令他前途盡毁,陳官則直指前途盡毁一說「比較誇張」,許多更新人士均能重新建立事業,法庭不會因其消防隊長的身份而優待他,又指被告已因工作表現獲晉升機會,強調「從來無人強迫他犯法,是他本人令自己過去的努力白費」。

陳官另引述辯方指,涉案的銀行和按證保險公司沒有實質上的損失,陳官則認為這與被告是否有罪無關,定罪的基礎是被告藉欺詐而獲利;雖然被告一直準時還款,但陳官認為這是他合約上的責任,不構成減刑因素,而他在被捕前已還清貸款亦與案無關。

陳官續指,若非被告蓄意以欺騙手段獲得樓價八成的按揭貸款和保險,他根本不可能購作涉案的物業,他成功騙取貸款購入物業,並購取約22個月租金,即約46.6萬元,這並非一個小數目;陳官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同意控方大部分案情,及過往有做義工,酌情減刑各一個月,終判他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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