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市民發起遊行抗議,當中一案有9人被控暴動罪,其中一人為案發時僅16歲的女生。她開審前認罪並獲索取教導所報告,惟兩度不被建議判入教導所。法官今(18日)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的區域法院判刑指,兩份報告均歸納被告因服用精神科藥物,其身心狀況不足應付教導所之訓練,法庭接納進入教導所並非對被告個人及社會有利的處罰,判她入獄31個月2星期。
案情指,當日逾500名示威者佔據灣仔一帶道路,被告曾令兒(現年20歲)在暴動現場被捕。暫委法官梁嘉琪引述求情,提及被告自幼患上抑鬱、焦慮及社交障礙,醫療報告顯示被告自8歲確診患情緒紊亂,初中時受同學欺凌而產生自殺念頭。
梁官續指,被告定罪後獲索取教導所報告,惟懲教署以她服用精神科藥物具副作用為由,認為不適宜入教導所,辯方仍冀法庭考慮教導所處罰,並提出報告建議對法庭無約束力。
其後法庭為被告再索取報告,懲教署於報告進一步指,被告服用重劑量精神科藥物,帶來煩躁、有睡意及心悸等副作用,以致未能應付教導所內密集的步操訓練,以及其他教育和職業培訓。
梁官表示,根據《敎導所條例》,法庭須考慮懲教署就該罪犯的身體及精神狀況是否適合該刑罰而擬備的報告。由於兩報告均指被告的身心狀況不足應付教導所之訓練,法庭接納該刑罰並非對被告個人及社會有利,故監禁是唯一選項,並考慮其背景及認罪等因素下減刑,判囚31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