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結婚的社民連成員岑子杰,於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本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違憲,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5日)頒下判辭,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指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下的權利。
岑子杰一方提出3項法律問題,終院裁決如下:
1. 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下的平等權利?
終院裁決:一致裁定不違憲
2. 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民事結合等替代途徑,以獲得法律上承認關係是否違憲?
終院裁決:以3比2裁定違憲,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裁定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框架;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不同意見
3. 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憲?
終院裁決:一致裁定不違憲
岑子杰先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案件今年6月在終院開審。上訴方表示,法律應保障同性伴侶享有關乎私生活的核心權利,如領養後代及財產分配等。律政司認同不應干預市民的私生活權利,但質疑上訴方就核心權利的概念空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