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的其中7名被告,即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就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分別被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7人不服定罪和刑期早前上訴,均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律政司今(31日)回覆本報查詢指,律政司已經根據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向上訴庭申請證明書,以證明上訴庭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據悉,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被駁回,亦正向上訴庭申請證明書。
上述7人均經審訊後定罪,其中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緩刑。7人皆不服定罪上訴,刑滿4人另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於本月14日頒下判決稱,單憑7人站在遊行前列,不足以指證他們組織集會,故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另外駁回各人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原審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刑期下調為5至12個月,餘下3人的緩刑期則已屆滿,故毋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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