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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與途人互毆 判罰3000元 (19:10)

一名男警去年凌晨休班期間,在一巴士站涉與兩名男途人爭執互毆。3人早前否認2項「普通襲擊」罪,受審後今(2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决。兩名男途人被裁定「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而男警「普通襲擊」則罪成。暫委裁判官指出,兩名途人行為雖可疑,但無法肯定確實發生何事,不足以構成控罪;又考慮到事主傷勢不嚴重,故判處休班男警罰款3000元。

首被告何東森(25歲,文員)與第二被告何力桓(19歲,文員),被指於去年10月15日,在屯門安定邨巴士站路邊襲擊第三被告利茂生(29歲,警員);而利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何力桓。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行車記錄儀雖顯示何東森及何力桓曾走向的士,而何力桓更目露凶光,充滿敵意拍打車廂;惟兩人行為雖可疑,但無法肯定確實發生了何事,裁定兩人「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鄭官又指,從片段中所見,利茂生的手曾向何力桓左臉伸展,使其臉向後轉,並與何東森表現憤怒。鄭官認為,男警利茂生用手襲擊何力桓並非自衞行為,裁定何力桓確實被利掌摑,判處利茂生「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因事件而「將會」及「必然」失去工作。鄭官考慮到案件不算嚴重,而何力桓亦無嚴重受傷,故裁定男警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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